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学校的稳定和正常教学秩序。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河南省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工作,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校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全校师生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事件引起的各种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依法管理、统一领导。
在校党委和校行政领导下,成立校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组织、实施、协调与落实校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工作。
1.4.2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宣传普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知识,提高全体师生员工的防护意识和校园公共卫生水平,加强日常监测,发现病例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1.4.3 快速反应、运转高效
建立预警和医疗救治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按照“四早”要求,保证发现、报告、隔离、治疗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及时准确处置。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在校党委和校行政的统一领导下,成立校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
领导小组,并作为常设管理机构,长期开展校区内传染病防控、公共卫生管理等工作。
2.1 校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成及分工
组长由医院院长担任,全面负责医院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副组长由医院副院长担任,协助组长做好医院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成员由主治医师职称以上5人担任,协助组长、副组长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医院办公室,由医院办公室主任担任。
联系电话:0373-3040224 3040996
2.2 校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职责
负责突校医院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统一协调和指挥,决定实施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措施,负责做好突发事件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展开突发事件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发现诊断和救治病人,控制传染源,落实医务人员防范措施及医院内部防交叉感染措施;组织开展业务技术指导工作;进行突发事件的通报与信息发布等工作。
2.3 校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业组
校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医疗救护应急处理小组、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小组、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理小组、
宣传动员组。
2.3.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护应急处理小组
组长由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副主任医师职称以上3人担任。
联系电话:0373-3040224 3040996
2.3.2 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小组
组长由副院长担任,成员由主治医师职称以上3人担任。
联系电话:0373-3040224 3040996
2.3.3 突发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理小组
组长由副院长担任,成员由主治医师职称以上3人担任。
联系电话:0373-3040224 3040996
2.3.4 宣传动员组
组长由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治医师职称以上3人担任。
联系电话:0373-3040224 3040996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并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日常监测;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专业防治机构的业务指导,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
3.3 报告
3.3.1 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校医院
责任报告人:医院院长
3.3.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时限及程序
3.3.2.1 初次报告
学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校医院应在第一时间(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主管院长或院应急指挥部进行初次报告。
3.3.2.2 进程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校医院应随时将事件发展情况报告院应急指挥部。
重大与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校医院应每天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报告院应急指挥部。
3.3.2.3 结案报告
事件结束后,校医院应将事件处理结果向院应急指挥部报告。
3.3.3 报告内容
3.3.3.1 初次报告
必须报告的信息包括:事件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报告时间、涉及人群或潜在的威胁和影响、报告单位、报告人、联系人及通讯方式;尽可能报告的信息包括:事件初步性质、范围、严重程度、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病例发生和死亡分布及可能发展趋势等。
3.3.3.2 进程报告
报告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原因或可能因素、已经或准备采取的整改措施。在进展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现的情况,同时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3.3.3.3 结案报告
在事件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产生的原因、应急处置的过程、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责任追究情况,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等。
4 预警分级、判定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
4.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红色
学校发生的肺鼠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放射损伤、新传染病以及我国已消灭传染病等达到卫生部确定的非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
4.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橙色
4.2.1
学校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4.2.2 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多校区范围达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4.2.3 学校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2.4 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多校区范围达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4.2.5 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多校区;
4.2.6 因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服药造成人员死亡;
4.2.7 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在50人以
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
4.2.8 发生在学校的放射事故,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100人以上,或轻度放射损伤人数20人以上,或中度放射损伤人数3-50人,或重度放射损伤人数3-10人,或极重度放射损伤人数3-5人;
4.2.9 因学校周边环境污染造成的各类急性中毒事件,一次中毒师生人数在50人以上,或死亡5人及以上;
4.2.10 发生在学校的,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黄色
4.3.1
学校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4.3.2 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4.3.3 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疫情局限在单校区域内的,发病人数达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4.3.4 在一个校区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4.3.5 发生在学校的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的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4.3.6 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4.3.7 发生在学校的放射事故,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51-99人,或轻度放射损伤人数11-20人;
4.3.8 因学校周边环境污染造成的急性中毒事件,一次中毒师生人数在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4.3.9 发生在学校的,经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蓝色
4.4.1 学校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30-99人,无死亡病例;
4.4.2 学校发生腺鼠疫、霍乱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县
(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4.4.3 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9人以下,无死亡病例;
4.4.4 因学校周边环境污染造成的急性中毒事件,一次中毒师生人数在9人以下,无死亡病例;
4.4.5 发生在学校的放射事故,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10-50人,或轻度放射损伤人数3-10人;
4.4.6 发生在学校的,经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5 鉴于学校公共卫生事件涉及青少年身体健康和安全,社会关注度较高,未达到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公共卫生事件,均按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应急反应。
5. 应急反应
5.1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的应急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人立即报告主管校领导或学校应急指挥部,并必须立即感赴现场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对中毒或患病人员进行救治;
追回已出售的可疑食品或物品,或通知有关人员停止食用可疑中毒食品、停止使用可疑的中毒物品;
停止出售和封存剩余可疑的中毒食品和物品;控制或切断可疑水源;
与中毒或患病人员家长、家属进行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
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封锁和保护事发现场,对中毒食品、物品等取样留验,对相关场所、人员进行致病因素的排查,对中毒现场、可疑污染区进行消毒和处理,对与肺鼠疫、肺炭疽、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有密切接触者实施相应的隔离措施;或配合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取样,开展侦察工作;
对学校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并请求支持和帮助;
在学校适当的范围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稳定师生员工情绪,并开展相应的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预防与自我保护意识。
5.2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的应急反应
除按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应急措施以外,还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落实其他相应的应急措施信息报告人随时按照要求向学校应急指挥部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进程报告。
5.3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的应急反应
除按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以外,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信息报告人随时按照要求向学校应急指挥部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进程报告。
5.4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的应急反应
除按照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以外,信息报告人随时按照要求向学校应急指挥部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进程报告。
6 应急处置措施
凡学校内发生等级应急事件,均启动医院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告学校应急指挥部。
6.1 现场急救
现场抢救:学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校医院及时报告学校应急指挥部。校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急救治领导小组成员应立即携带相关急救设备与药品到达现场,在统一指挥下,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和方法迅速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分级。
6.2 食物中毒的应急处理
当发生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6.2.1 发现有食物中毒或疑似中毒症状的病人时,校医院及时报告学校应急指挥部。医院应急领导小组立即组织开展食物中毒事件的卫生学和流行病学调查,作出初步的诊断和治疗,填写食物中毒或疑似中毒病人登记报告表(包括病人姓名、班级、宿舍、主要症状、近期食物、用餐地点以及其他人发病情况、发病时间、接诊时间等)并及时上报上级卫生主管部门。
6.2.2 对食物中毒人员,症状属较轻微的,校医院突发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理小组应及时组织人员就地对发病人员进行应急的对症救治,做好病情记录并完好留存病人的吐泻物。中毒严重者,转上级医院,并携带详细的病案记录。学校应及时调配车辆,以最短时间将病人送至医院救治,必要时传呼110警务车或120救护车。
6.2.3 学生处、团委及时召开学生干部、辅导员会议,通报情况,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保证师生思想稳定,协助处理善后事宜,维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校医院配合市(区)卫生部门分析引起食物中毒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
6.3 突发传染病的应急处理
当出现传染病疫情暴发时,在市(区)疾病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工作。
6.3.1 一旦发生突发传染病事件,校医院立即报告学校应急指挥部。
校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小组应及时到场,并在2小时内向上级卫生部门和疾控中心报告,配合上级部门组织技术调查、综合评估、判断突发事件类型。
6.3.2 校医院应配合疾病控制中心做好流行病学的调查。
6.3.3 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小组应及时对疫点的环境进行消毒处理,并要迅速利用学校隔离室对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观察,防止疫情扩散。
6.3.4 积极配合市卫生主管部门做好排查和筛查等工作,并负责及时把病人转入传染病的专科医院。
6.3.5 凡患传染病的师生须经专科医院治愈康复、排除传染后方能返校。校医院负责监督并办理休学、离校和返校手续。
6.4 预防接种严重反应或事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事件
当发生预防接种严重反应或事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事件时,按下列程序处置。
6.4.1 迅速报告院应急指挥部、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请求派遣专业人员进校协助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查明事件原因。
6.4.2 及时将受害师生送医院接受救治。
6.4.3 尽快采取各项措施,消除危害,制止事态的发展。
6.4.4 总结经验教训,查漏补缺,杜绝隐患。必要时向学校建议对事故和损害的责任人追究责任。
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卫生局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大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发,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以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7.1 信息系统
建立和完善院系卫生监督员和班级卫生员制度,加强交流与沟通,及时为医院提供相关信息。
7.2 疾病预防控制队伍
校医院设立预防保健科,培训卫生监督员、班级卫生员等人员,指导、组织、监督校园区内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开展。
7.3 应急医疗救治队伍
校医院应组织开展医疗卫生专业人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建立考核制度。承担或协助专业技术部门开展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医疗救治和转运工作。
7.4 建立志愿者队伍
校医院应发挥班级卫生员优势,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志愿者队伍,按照平战结合、分类管理的原则,形成不同功能的应急小分队,明确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及职责,建立人员数据库,加强志愿者队伍的培训与演练。
7.5 培训与演练
校医院就加强班级卫生员应急培训工作,形成定期培训制度,提高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针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开展卫生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自救、互救等技能的培训,重点对各级干部和医疗卫生人员等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早期征兆的识别和应急反应等知识的培训。积极参与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并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在医院组织开展模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医院应急准备、协调和应付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7.6 物资保障
校医院应结合实际情况,做好相关的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7.7 法律保障
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利,造成工作损失的,要向组织建议追究有关单位、当事人的责任。
8 应急规范
8.1 建立健全有关制度与职责,加强学校公共场所的卫生防疫管理,保证校园的安全与稳定。对每年新入学的学生及时作好健康检查、防病知识宣传,督促学生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各种疫苗注射,包括病毒性甲型肝炎疫苗、病毒性乙型肝炎疫苗、麻疹疫苗等,防止急性传染病在我校的发生与流行。
8.2 继续深入开展预防各种传染病的卫生科普宣传(包括讲座、报刊专栏、校医院网站、广播、橱窗、传单等形式进行宣传),以提高师生员工科学防病的能力。每年在新生入校时发放肠道传染病、呼吸道传染病预防知识的宣传资料,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处方并开展健康教育讲座,提高健康意识和卫生保健常识。
8.3 保持公共场所(包括学生宿舍、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办公楼、计算机房、食堂等)人口密集处的空气流通与环境清洁卫生,在呼吸道传染病好发季节进行空气消毒。
8.4 培养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督促学生多进行户外活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增强体质,提高抵抗疾病的能力。注意饮食卫生,均衡饮食;养成良好的生活规律,保证充足睡眠。
8.5 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保持环境卫生;配合校爱卫会和后勤管理处,应经常组织实施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等活动,减少疾病的传播,大力倡导良好的公共卫生和个人卫生习惯。
8.6 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服从属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8.7 医院针对性地开设发热门诊和肠道病门诊,对可疑病人进行相关检查,避免漏诊和误诊,并及时做好疫情登记,力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8.8 完善有关传染病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医学观察室,对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例,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报告疫情,并按照传染病管理措施进行相应的隔离留观、积极治疗与消毒管理,并及时对有密切接触的人群进行排查。
8.9 加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组织有关人员(每月至少一次)对学校食堂和校内各餐饮部门进行食品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以防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8.10 及时做好各种急救、治疗、预防、消毒药物、器材、设备及各种预防注射疫苗的采购与供应,确保各种抢救设备、器材完好。并负责各种消毒技术指导和监测。
8.11 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9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结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结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未例传染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医院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报请学校分管领导或校公共卫生应急指挥部应急办批准后,由校医院组织实施,并向上一级卫生部门报告。
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不同性质的公共卫生事件,由校医院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或报上一级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上一级卫生主管部门会同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授权上一级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10 善后处理
10.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配合上级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同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自我评估。自我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处理措施效果评价、各应急小组行动与组织情况、各相关组织的协调与配合情况、对上级职能机构开展现场处理工作的配合情况、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交学校主管领导。
10.2 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学校提请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0.3 奖励
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在医院内进行表彰,并向学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申请进行表彰。
11 预案的制定与更新
校医院组织制定《校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报学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审批、发布,定期进行评审,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12 附 则
12.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12.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批准自之日起实施。
河南科技学院医院
2008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