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卫健委、财政部和河南省、新乡市有关文件精神,借鉴兄弟院校医疗费管理工作的经验,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范围
我校正式教职工(不含人事代理等)。
二、校内就诊
(一)教职工的一般诊疗,首诊须在校医院进行。
(二)在校医院就诊者,医疗费按本人工龄段报销。
三、校外就诊
(一)在校医院不能确诊,需要到上级医院进一步检查确诊治疗者、特殊病例校医院无药需要外购者,先由经治医生提出转诊建议,开具转诊单,再由院长审批后方可转诊;夜间及节假日急诊病例值班医生可根据病情开具急诊转诊单直接转诊。
(二)急危重症病人的抢救治疗,可直接到附近医院就诊,但事后三天内必须向校医院报告,并补办转诊手续。
(三)外出学习、进修、出差等,因病需要治疗者,须在乡级以上公立医院就诊,报销医疗费时须本人说明病情,并出具就诊时的诊断证明、发票、病历、出院证、费用清单等相关手续。
(四)除急危重症外,未经批准,在校医院之外就诊者,费用自理。
四、寒暑假等节假日就诊
(一)家住新乡市区教职工,非急诊疾病须回到校医院就诊。
(二)家住外地教职工,须到居住地附近乡级以上公立医院就诊,回校后凭诊断证明、处方或清单、发票等按规定报销。
(三)急诊可到住地附近乡级以上公立医院就诊,回校后凭急诊证明、处方或清单、发票等按规定报销。
五、医疗费报销
(一)教职工在校医院诊疗费的报销,按照工龄段报销比例直接结算。
(二)教职工外转的住院医疗费用出院后予以报销,校外门诊费用原则上每年报销一次。
(三)校外医疗费用的报销,需要提供转诊单、发票、费用清单,住院者还需要提供出院证。
(四)教职工就医的诊疗、药品及其他项目费用报销,均参照《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版)》和《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暨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试行)》执行,如上述规定有变化,按照新规定执行。
(五)医疗费报销审批,30000.00元以下者,由校医院院长审批,30000.00元以上者由校医院院长审核后报分管副校长审批。
(六)教职工各工龄报销比例
工龄 |
校内 |
校外 |
1年—5年 |
68% |
68% |
6年—10年 |
70% |
70% |
11年—15年 |
72% |
70% |
16年—20年 |
75% |
72% |
21年—25年 |
80% |
75% |
26年—30年 |
85% |
82% |
31年以上 |
90% |
85% |
离休人员 |
100% |
100% |
(七)见义勇为或因公受伤者,经有关单位认可,或学校研究批准,医疗费实报实销。
(八)未尽事宜,参照地方政府有关办法执行。
六、其它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前公费医疗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校医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