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文件 卫疾控发〖1996〗第5号 1996年2月5日
卫生厅转发 豫卫疾控〈1996〉第30号 1996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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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结核病疫情管理。
为加强全国结核病疫情的管理,我部决定将肺结核病疫情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乙类传染病管理。根据法规要求,任何人发现肺结核病病人或者疑似肺结核病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医疗保健机构或卫生防疫机构(包括结核病防治机构)报告;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人员发现结核病病人和疑似结核病病人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要求,城镇于12小时内,农村于24小时内向发病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并做疫情登记;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应当按照法规的要求对本辖区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肺结核疫情登记报告和管理情况定期进行核实、检查和指导。
二、认真执行全程督导化疗(DOTS)的治疗原则。
为了加强结核病例的管理,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继续贯彻执行《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十六号令),做好病例的管理工作。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要将肺结核病可疑者和非住院的肺结核病人转至当地的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统一的检查、督导化疗与管理;对住院的肺结核病人要按照有关法规要求进行管理并按照《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手册》统一的化疗方案进行规范的全程督导化疗;对末愈出院的病人,要及时转到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继续实施督导化疗,完成规定的疗程。